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崔静、宋张琴)为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海洋环境掩护法草案在请求船舶及有关功课活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同时,增添“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运动的监视治理”的划定。
草案同时提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迫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当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草案,向海疆排放海洋环境维护法制止排放的传染物或者其他物资的,或超过尺度、总量把持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因产生事故或者其余突发事件,造成大陆环境污染事变而不即时采用处置办法的,有以上行动之一且拒不矫正的,依法作出处分决议的部分能够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依照原罚款数额按日持续处罚;情节重大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国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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