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划定 职务犯法从严把持减刑假释

2016-11-17 08:45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消息宣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利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形。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国民法院审讯监视庭庭长夏道虎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革执行的主要办法,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轨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进程中的详细体现,对鼓励罪犯踊跃改革,增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存在十分重要的意思。

《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损坏金融治理秩序和金融欺骗犯罪、组织(引导、加入、袒护、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帮助追缴赃款赃物、抵偿丧失,或者服刑期间应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联等不合法手腕用意取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示”。

《规定》新增对决议毕生监禁的贪污、行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成心犯罪但尚未到达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从新盘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夏道虎介绍,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裸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绝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隐藏徇情枉法、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侵害宏大,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厉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系”的明确请求。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避免司法腐烂的看法》,从“从严掌握实体前提”“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环节义务”“重办腐朽行动”4个方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新要求、新标准。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标准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安排。

逝世缓减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才可假释

夏道虎先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划定过于准则,实际操作问标题前重要靠司法说明细化跟明白。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均匀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际中,碰到不少带有广泛性的问题亟待研讨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迷信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距离时光、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履行后果问题,如何平衡实用减刑、假释以更好施展假释功效问题,如何完美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系机制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同一明确的标准是各地的强烈呼声,也是进一步统一减刑、假释工作的办案理念和尺度,确保案件办理公正公平的急切须要。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实际服刑时间偏短

《规定》明确,被判正法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夏道虎介绍,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改案(九)》规定,对于因贪污、纳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规定》对职务犯法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重大迫害国度保险犯罪、可怕运动犯罪、严峻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该从严把持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距离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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