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宣布司法说明 全讯网 明白非法采矿定罪量刑尺度

2016-11-30 11:58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记者昨天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最高法日前结合下发《对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依照《解释》,未依占有关划定获得相干允许证在河道治理范畴内采砂,情节重大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据记者懂得,《解释》共十六条,重要包括3方面内容,对非法采矿罪、损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砂行动的定性处置和入罪尺度进行了明白,此外还包含矿产资源犯法所波及的从重处分、单位犯罪、独特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跟守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进行了说明。

  按照《解释》,5类情况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包括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在国度计划矿区、对公民经济存在主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履行维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行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峻侵害的,以及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针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余方式粉饰、瞒哄的,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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