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璋宝以许诺高息回报为钓饵,通过推介会的方法对外宣扬,非法集资国民币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之后,黄璋宝携款逃至境外,在印尼被抓获归案。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后,黄璋宝自称认可判决,但为了被害人斟酌而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据悉,有投资人因损失巨大自杀身亡。
号称为被害人上诉
46岁的黄璋宝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拘捕。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非法集资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
今年8月,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黄璋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在案查封的向阳区霄云路京润水上花园两套房产变价后按比例发回被害人,不足局部责令黄璋宝退赔。
宣判后,黄璋宝提出上诉。他说,他认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据,接收法院的判决成果。但为了给被害人挽回损失,他提出上诉。黄璋宝的辩解人指出,黄璋宝系初犯,未大肆浪费集资款,是被柳某诈骗4亿余元才导致犯集资诈骗罪;其到案后被迫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悔罪表现,并供述了李某等人帮其偷渡和转移钱款的事实,具备立功表示,恳求二审法院对黄璋宝酌予从轻处罚。
另一名辩护人表示,黄璋宝将集资款用于实业投资,未占为己有,投资失败后因为王某等人禁止报案才出奔印尼,归案后认罪悔罪立场显明,应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市高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黄璋宝犯罪的事实、性质,鉴于集资诈骗数额特殊宏大、其犯罪恶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伟大的财产丧失,并呈现投资人自残身亡的成果等特别重大情节,对黄璋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酌定情节不予从轻处分,所作判决量刑适当。
黄璋宝虽有为被害人挽回损失的意思表现,但缺少实际退赔的详细行为。且其系初犯,以及其被别人诈骗跟逃至境外等起因亦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法定前提。黄璋宝在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交代出李某等人帮其偷渡和转移钱款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破功。
市高院认定,黄璋宝的行动形成集资欺骗罪,依法应予表彰。一审法院依据黄璋宝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迫害水平所作的裁决,事实明白,证据确切、充足,定罪及实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讯程序正当,应予维持。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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