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最高国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然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伤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背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讯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从新作出裁定。
二、对于波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干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划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余不良影响”“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合法手腕获得注册”的情况,故判决保持二审裁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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