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宣判中共云南省委原常委、副书记仇和受贿案,对被告人仇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仇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应用其担负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方便及职权和位置构成的便利前提,为他人在名目推动、获取银行贷款、工作调剂等事项上供给辅助,直接或通过身边工作职员非法收受、索取别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3.98万元。
贵阳市中级国民法院以为,被告人仇和的行动形成行贿罪,且存在索贿情节,应依法表彰。鉴于仇跟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恶,自动交代理案机关尚未控制的局部纳贿犯法事实;认罪悔罪,踊跃退赃,赃款赃物已全体追缴,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分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
本文章来自【郑州市教育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