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保险工作专项督vr福利导暂行措施》印发告诉宣布

2016-12-19 17:25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印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暂行方法》的告诉

国教督办[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进建立迷信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系统和运行机制,进步安全风险防控才能,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实际当真贯彻履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度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增进处所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主要举动。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 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准则:

(一) 同一引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兼顾和谐,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重视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情势、内容和办法,就地取材,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获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保持尺度与方式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进程与结果公然,自动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章 督导内容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义务情况。

(二)相干职能部分落实学校保险工作资金与资源,发展安全治理培训与领导,监视学校树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装备平安捍卫职员情形。

第六条 制度建设

(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美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增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管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破健全安全管理轨制和安全应急机制,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标准(试行)》请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 预警防范

(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布告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学校安全危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讨与动态监测,及时剖析跟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活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物安全、卫生防疫、天然灾祸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八条 教育演练

(一)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点纲领》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加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按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分散演练情况。

第九条 重点治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负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防备与应答,及时做好专项讲演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实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二)教导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波及学校、学生安全的守法犯法行动,保护畸形教育教养秩序,建设安全校园情况。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力维护制度,防范、考察、处置损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征询和矫治运动情况。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济,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气后处理,查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妥当处理安全事变纠纷,维护学校订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充足施展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地方自查。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情况,编制实地督导实行细则,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断定督导对象,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法开展实地督导。

第十四条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构成专项督导看法和督导报告,督导呈文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整改落实。被督导省(区、市)在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乞降倡议踊跃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须要即时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估政府教育工作功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驳,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呈现重大问题的地域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中涌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划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正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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