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38万元科研经费高校学院原院长获刑
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3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讯决,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3半年,罚金20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案情
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
现年60岁的吴尚义,原系北京物质学院本国语言与文明学院院长。
通州法院的裁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4年,吴尚义担负“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讨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应用,在此其间,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商业公司签署虚伪《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该院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通州法院以为吴尚义的行动形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38万余元发回北京物资学院。
■辩护
宣称是合法劳动所得
一审判决后吴尚义不服,提起上诉。吴尚义表现,文献检索属于学院正常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涉案科研项目也不列入学院对老师的畸形考察中,其额定付出劳动取得的文献检索费系合法劳动所得,不构成贪污罪。
吴尚义的辩解人认为,做涉案科研项目负责人时,吴尚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对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调配,不属于从事公务运动,不吻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吴尚义为涉案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自行实现文献检索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相符按劳取酬的分配准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审
法院认定不属于正当收入
法院查明,涉案科研项目是国度拨付经费的高级院校科研项目,非吴尚义个人获取的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的范围,经费的使用跟管理需严厉遵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治理划定。
作为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其主体身份合乎贪污罪的犯法主体要件。涉案科研名目中的文献检索费,是为获取文献材料而实际产生的用度,需依照尺度支付给供给检索服务的单位。
吴尚义作为涉案科研项目标负责人,未经所在高校及科研经费主管部分同意,在涉案科研项目未实际发生版权费等文献检索费的情形下,应用职务方便,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将并未实际发生的38万余元文献检索费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契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贪污罪查究其刑事义务。
法院认为,无论从吴尚义获得科研经费的方式上,仍是从其套取科研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的批准用处上看,此费用均不属于吴尚义应得的合法收入,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用。
12月14日,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尚义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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