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上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重要针对两个问题作出了修改: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根据减排幅度增添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能够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累赘,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答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防止地域间税负差别过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讨,斟酌到实际中一些处所已经在国度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尺度的基本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倡议对草案相干划定作出修正:一是,在本法所附《环境掩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传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二是,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详细实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维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跟国务院存案。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征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分、企业提出,应该依据减排的幅度确破更多品位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鼓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履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长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外,一些常委会组成职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法律名为“环境保护税法”,但仅适用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四类污染物的行动,不涵盖其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内容,帽子大、内容小,建议研究修改。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草案是依照“税负平移”的准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在适用规模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畴坚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须要修改法律扩展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以为,应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造留出空间。据此,提议对本法的名称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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