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夫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 儋州在线 最高法指令重审

2017-01-03 09:55

原题目:最高法指令再审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

东方网12月31日新闻: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最高国民法院日前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允许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运动,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裁决生效后,引起社会关注。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波及民生跟社会稳固的主要基本资源,国度在收购、交易等环节均有严厉的专营轨制,该农夫收购玉米被判刑合乎法律法规。也有观点以为,在市场经济前提下,该农夫收购食粮无非是寻求“差价”,只有不违背契约,就应是畸形的市场行动,不应以“非法经营罪”查究刑事义务。

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度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实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同意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峻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详细情况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际中实用该项规定应该特殊稳重,相干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说明的明白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称的社会迫害性和刑事处分必要性,严格防止将个别的行政守法行为当作刑事犯法来处置。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不损坏粮食流畅的主渠道,没有重大捣乱市场秩序,且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划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称的社会伤害性,不存在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本文章来自【儋州在线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儋州在线 http://www.b999.net/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京ICP证14014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