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车”第一案宣判:济南客管核心败诉 国学经典诵读 行政处分被撤销

2017-01-03 12:11

法制网济南12月30日电 记者徐鹏 通信员梁伟 今天下战书,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央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近年来,跟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会发展,市场上呈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本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本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接洽后,应用未获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邻近送至济南西站,并按商定收取了车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法律规定明白无疑。陈超的车辆未取得运营证,且向乘客收取了用度,完整吻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所有法定事实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存在偶然性,契合社会发展法则,因此,不宜以上述规定来否认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对以上两种观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经营有助于进步闲置资源的应用效力,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抵触,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意人民大众的实际需要。因此,当一项新技巧或新贸易模式涌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律将其排挤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匆匆迟缓直至最后停止不前。然而同样不容否定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须要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大众的性命财产保险,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范畴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只有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得到广泛的尊敬和履行,这是法治精神的基础要求、法治社会的主要体现。因此,在本案当中,既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以体现法律的威望性和严正性,同时也要充足斟酌科技提高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翻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合乎依法行政确当下请求,又为将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更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断定。

综上,陈超的行动形成未经允许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背了现行法律的划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别背景,该行为的社会迫害性较小。因而,在本案审理中,应该对行政处分是否畸重的情况予以特殊关注。

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比例准则,做到罚当其过。处罚成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伤害水平相称,以到达禁止违法行为再次产生的目标。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途径运输经营,而被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联及与乘客终极发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结束,被告未供给证据证明,详细多少方受益也不证据证实,尚不明确。因此,固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能够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行了其中的局部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成果全体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显明不当。依据《中华国民共跟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力,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白详细,载明行政治理绝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光、地点、经由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至于原告有关处罚主体过错,执法程序守法的诉讼理由,经审查,被告的相干抗辩理由成破,对原告的上述主意,不予支撑。

经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核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央累赘。

本案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现不上诉,被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章来自【儿童有声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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